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教育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制定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各部门贯彻实施。
3、综合管理全地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
4、组织地区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指导地区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并组织实施。
5、指导、协调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
6、承担行署教育督导的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7、组织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指导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负责指导学校体育、劳动和艺术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8、参与地区对教育经费预决算的管理。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和教育贷款,并负责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工作。
9、改革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探索和建立有别于党政干部管理模式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地区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1、指导全地区各级各类考试和招生工作。
12、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地区勤工俭学工作。
13、指导地区教育学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区各类学校普通话测试和汉语水平考试工作。
15、负责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知识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纪律检查、纠风和行政监察工作。
16、认真做好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17、承担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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